尊敬的市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委高度重视,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双方共同申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或者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申领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审核)。
(二)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办理流程:
申请人填写《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分别到夫妻双方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将相关材料交至各区(市)行政服务中心区卫健委窗口审核办理。
三、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标准为:
1、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后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100元,直至亡故;
2、2016年1月1日之后亡故的,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3、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
4、2016年1月1日以后自愿生育一个子女的,不能享受奖励政策。
四、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满足以下条件的农村奖励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100元,直至亡故。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夫妇双方或半边户(一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夫妇)中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一方。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含当年)。
3、1973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4、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注意: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与支持,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