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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复时间:2025/5/6 17:02:36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根据《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终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下列劳动保护:(一)正常分娩的,休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二)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九十天;”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以上规定,产假共18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